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名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三款 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7:32:27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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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一条
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一百八十一条
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三)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