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这样写可以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4:15:38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生,住XXXXXXXXXXXXXX号。
电话: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住所地:xxxx
仲裁请求:
1、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05年11月起至2009年10月,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每月的双倍工资共计48000元。
2、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000元
3、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补齐申请人在工作期间的全部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我于2005年10月27日起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月工资为500元,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单位未和我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未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现在用人单位要辞退本人。
1、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所以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2009年5月-10月工资500元×6个月=3000元。
2、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所以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2005年11月起至2009年10月的双倍工资500元×48个月=24000元。
3、因被申请人未依法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47条之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额为1000元。

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

适用法律错误!
诉讼是一个很专业的法律程序,而且对出庭人员的法律素质要求较高,因此不是几句话能说清的,最好找一个委托代理人,否则
1.占用自己的时间
2.由于不了解仲裁和诉讼规则胜负不一定
3.赔偿数额一般较少
我在北京,本人接受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援助,可以收到赔偿款后再支付代理费!

以上回答仅根据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断,仅供参考。

请求事项里,经济补偿金是不是计算的少了?才2000元!

经济条件允许还是建议请律师代理!

至少应该请个专业人士帮助,不要因小失大!
劳动仲裁员QQ:987299675!

最好找个律师!不过还可以要求补发以当地最底工资标准之差!

请个律师,找出2005-2009年在该单位工资清单及相关要件,律师帮你找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