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以我的名义成立一人有限公司我有什么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2:31:15
老公与朋友合伙开公司,以我的名义成立一人有限公司。我为法人。我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法人代表”应该说不是一个准确的说法,准确的说法是“法定代表人”。

所谓“法人”是一个比公司更为宽泛的概念,它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等,之所以称之为“法人”,通俗一点话说,由于这些社会组织虽然不是自然人,但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具有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因此通过法律将之拟制为法律上的人,称之为“法人”,因此人们常说的“法人”实际上并不是指某个自然人,而是指公司或企业本身;

而所谓“法定代表人”,顾名思义就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的能够代表法人的自然人。2006年以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公司的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担任;2006年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由公司的章程规定,不在硬性规定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担任,可以由非股东人员担任。

在分清“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概念的基础上,我们来讨论“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问题。

首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表,因此,法人的行为能力只能通过法定代表人来实现,换句话说,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律、公司章程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即公司对内、对外的运营、管理等行为,就应该是公司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个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例如,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采购合同上签字,其产生的支付货款义务只能由公司履行,而不会要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担。

但是,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了违法的行为(这类行为种类很多,也很复杂),如主导会计师出具虚假财务报告,违法转移公司财产逃避应付债务,偷逃税款,不按法律规定清算、解散公司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等,也就是说,在法定代表人存在主观过错和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就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赔偿责任)、行政责任(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判刑)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