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伤是医疗事故,但要怎么样才能得到鉴定承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14:34:40
我是护士,因为2008年4月,下农村为产妇保健,摩托翻车,挂歪尾骨,去医院尾骨被医生复位时断了,同时,还伤了我的骶神经,我的检查报告单-:"发现一游离骨,未见硬化影,"被改为:"也被他们改了"发现一游离骨,可见硬化影,",骶神经受损的报告单被他们没了,请问:我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果对我有利吗?我应该怎么争取我的利益呢?谢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行政处理与监督法规,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五条,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此外,医学会和医疗机构同属卫生局,所以,在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是很难作出公正公平结论的。
你没有原来的诊疗依据,即证据都没有了,那就去医院要求复印,医院应该保存底挡,除非那原件也修改了。

附有关复印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应在网上查询并咨询医疗纠纷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