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最后会不会定为改名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3:23:57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甲假意宴请乙到家中吃饭,故意将家中囤积多年的亚硝酸钠放进菜中,致甲死。但是乙坚决称自己是过失,并不知情。警方在取证方面很长时间都没有取道有效证据,证人也没有,这个案子形式上和过失没有什么区别,但是本质是乙是主观预见的,但是没有证据,最终会不会定性为改名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论处
把那个“改名”去掉

我觉得不会,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个如果不能定为故意杀人罪,只能是无罪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 也可以查查啊,囤积的亚硝酸钠不可能放在厨房吧,或者不会和调料放一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