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法律帮助(劳动赔偿 与 责任认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8:39:11
某小学修善厕所,将长约12M,宽80公分,高2.2——2.5M(瓦房 有坡度)的厕所房上进行垃圾清理和微分破碎的旧瓦进行更换,由于维修量大,所以学校领导决定用两个人,一天就能做完,给与每人75元。雇工甲(男 48岁 属于退职职工 身体健康)在更换新瓦的过程中,不慎落下,导致头部撞墙,导致抢救无效死亡。
现在校方主张 属于意外伤亡不负主要责任主要责任由雇工乙负责,校方称是副校长找的雇工乙,而雇工乙找的雇工甲,把此活包给了雇工乙,认定雇工乙是包工头。
150元的活,2个人每人75,还存在包工头关系吗?
这种情况谁付主要责任
如果是意外伤亡参照国家哪些法律规定补偿,能补偿多少?
而我认为这是工伤,工伤又补偿多少?

你好:
  一、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甲没有明显的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至于雇佣关系到底是与校方产生还是与乙产生对于你的赔偿问题影响不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要乙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校方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也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还可以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费用具体计算方式:
  1、抢救费用、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费用以实际发生的为准,要有相关凭证证明。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5、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综合予以确定,目前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这个问题我记得前几天回答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