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使用权如何二次转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7:17:31
我购买了开发商拥有车库大产权的车位使用权,现在想转让给其他人,有以下问题不知哪位大虾可以帮忙解惑:
1. 我和开发商签合同的年限是50年,但我看网上说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本质是租赁合同,根据《租赁法》租赁的最长年限是20年,是不是我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本身是不合法的?
2. 如何合法的二次转让使用权。按我的理解,我只需要和别人私下签订二次转让协议,并协助对方到物业公司办理相应手续即可。但我看网上说一般与开发商签订的车位转让合同我只是获得车位的使用权,并没有处分权。意味着如果我要二次转让的话必须告知开发商,并与开发商取消我们的合同,让我找的下家再与开发商签合同。那么,如果几年后开发商跨了,我找谁去呢?
3. 即便是让我的下家直接和开发商签合同,那么我与对方约定的新价格是要写在合同里的,开发商会签这样的合同吗。是不是只有在新合同里面写原价格,多余的差价就不管了?

这车位使用权二次转让手续如何合理合法的办理,请大虾告诉我,谢谢!
本人已倾囊而出,请大家帮忙!!

车库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实为租赁协议,不具有物权法规定的“物的归属”(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属于“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212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可见“车库车位使用权协议”的性质是因“使用、收益”而付费的租赁合同。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可知,使用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必须按照无效处理——把对应的钱款先退回来。

所谓“车库车位使用权协议”不符合符合《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归属处在未登记状态,无论是开发上还是“租”车位的业主,都没有物权的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所谓“车库车位使用-付费”的行为属于“租赁”范畴,即使是开发商有产权证,租期超过20年也是违背合同法的,超过期限的约定无效;

“出租方”不能证明自己拥有车位车库的登记物权,用这个获利没有法律依据;业主明知对方没有资格登记过户,还要依然掏钱的话就不是“善意第三人”,以后被真正产权人收回车库车位物权的时候,掏钱“卖使用权的”损失就很难补救(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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