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销售已使用过并抵扣过的固定资产,售价低于原价的,增值税怎么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1:34:28
2009年销售已使用过并抵扣过的固定资产,售价低于原价的,增值税怎么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2009年销售已使用过并抵扣过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09年起销售已抵扣过的固定资产不管是否超过原值都需要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征税。

按照开票价格乘以17%正常税率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