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的计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1 00:51:54
可中止的事由发生时间被限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若发生在6个月之前,又分为两种情形处理:
若在最后六个月前中止事由消失的,则不发生中止的法律后果
若中止事由持续到最后六个月之内的,则自最后6个月的第一天开始中止,待将来中止事由消失后再接着计算6个月。
问题1:第二种情况怎么理解?能不能结合一下下面例子讲下:
例子: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其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一个月后向甲付款。一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物无暇顾及。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年8月4日才确定丙担任甲的监护人。2002年2月3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意偿还发生纠纷。
问权利人甲对付款义务人乙的请求权的诉讼期间至什么时候届满??
问题2:请问答案为什么是2002年3月3日而不是2002年1日呢。

1、双方约定1999年11月4日,甲交付奶牛给乙,乙一个月后付款,即12月4日付款。

2、乙一个月后没有付款,就是说,乙从1999年12月4日开始违约,甲的诉讼时效为2年,即从1999年12月4日至2001年12月4日;

3、2001年7月4日,甲成为植物人。因诉讼时效至2001年12月4日止,上推6个月,即2001年6月4日,故甲属于在最后6个月发生法定中止事由,适用时效中止;

4、甲的法定事由至2001年8月4日,丙担任监护人时结束,从这一天重新计算6个月,即诉讼时效从2001年8月4日至2002年2月4日;

5、2002年2月3日,丙向乙主张权利,适用时效中断,重新计算2年诉讼时效。

因此,甲的诉讼期间应当至2004年2月3日止,你提供的答案不对。

1、双方约定1999年11月4日,甲交付奶牛给乙,乙一个月后付款,即12月4日付款。

2、乙一个月后没有付款,就是说,乙从1999年12月4日开始违约,甲的诉讼时效为2年,即从1999年12月4日至2001年12月4日;

3、2001年7月4日,甲成为植物人。因诉讼时效至2001年12月4日止,上推6个月,即2001年6月4日,故甲属于在最后6个月发生法定中止事由,适用时效中止;

4、甲的法定事由至2001年8月4日,丙担任监护人时结束,从这一天重新计算6个月,即诉讼时效从2001年8月4日至2002年2月4日;

5、2002年2月3日,丙向乙主张权利,适用时效中断,重新计算2年诉讼时效。

因此,甲的诉讼期间应当至2004年2月3日止,你提供的答案不对。

民法总则有了新规定,所以上面回答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