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A是共同盗窃还是销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2:29:12
法律咨询:A是共同盗窃还是销赃?
盗窃犯B向A说:“我想弄点钱,想盗窃厂里的地板,你能否帮我找一个买主?”A说:“可以帮你一下,可我不想与你共同去盗窃,也不会要你一分钱,请你自己去联系C好了。”后来,A向B提供了C的电话号码,事后B独立盗窃成功。
要准确的说明,带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最新规定。
  针对本案,关于修订后的《刑法》第312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受益罪应当注意这样两个问题:
  (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所谓明知,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际上为一种推测,如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又无合理、合法证明的)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就可以认定为“明知”。
  (2)这里的收购,既包括买赃自用,也包括为给他人使用而买赃。如果为销售而低价收购,则实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注:我国刑法“销赃罪”已经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此案貌似成立“销赃罪”,但考虑到行为人事前达成了“意思联络”,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共谋。仅参与共谋而未参与犯罪实行行为的,是否属于共犯关系?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共谋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行为,犯罪预备行为也属于犯罪行为,一个人的犯罪预谋可能属于犯意表示,但两个以上的人在一起进行的犯罪预谋则属于犯罪预备。至于定罪量刑的问题,这里应当考虑为牵连犯,盗窃为方法行为,销赃为目的行为,应当从一重罪(盗窃罪)处罚,故仅定盗窃罪一罪!

B

A不是共同盗窃 是销赃

不构成犯罪!不符合任何犯罪构成要件!法律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适用假想!

A构成共同盗窃。理由:1)事前AB的“通谋”使B的盗窃“犯意”转变为“行为”。2)客观上帮A联系买主,系“代为销赃”。而B不要钱不影响定性。且符合“两高”事先通谋,事后收赃“定盗窃的精神。

盗窃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