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可以在离职最后一天拿到我全部工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7:35:02
具体是这样的,公司长期性拖欠工资,那么说吧,今年9月的工资我今天才拿到,按照合同我应该10月15日拿,我已经辞职,离职日为11月5日,按照一般流程我应该在11月15日拿到我10月份以及11月工作的5天的工资,但是,鉴于N个月都是拖欠工资,甚至你不催个几次几乎就是把你当空气的态度来看(比如这个月拖延了18天后再我们的催促下才勉强通过非正常途径打款给我们),我非常担心当我离开以后公司会无视你的那份应得的那份利益,鉴于公司这种对待员工的表现,我是否可以要求离职日那天结清我所有剩余的工资?谢谢。

劳动者辞职的最后1天,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的全部工资。
  如果未及时支付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三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工资支付的时间和要求:我国工资支付的法律规章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应当按月支付,是指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对于实行小时工资制和周工资制的人员,工资也可以按日或周发放。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另外,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也不属于"克扣":(1) 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 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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