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21:17:01

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我国目前没有商法】

有关船舶物权的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存在于商法典的海商编中,或存在于被认为是商法的组成部分或商法的特别法的海商法中;在英美法系国家,船舶物权除受普通法(common law)和衡平法(equity)的调整外,而且还存在于一些专门规定船舶物权的单行制定法中,如:英国早在1894年制定的《1894年商船航运法》(Merchant Shipping Act 1894)就存在有关船舶所有权和抵押权(ship mortgage)的规定;[9]美国早在1910年和1920年分别制定的《1910年联邦船舶优先权法》(The Federal Maritime Lien Act of 1910)[10]和《1920年船舶抵押权法》(The Ship Mortgage Act of 1920 ),[11] 则是专门规定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单行法。

船舶物权的法律定位是与《海商法》的法律定位相关联的。“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12]在我国,“近年来,为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属于传统商法范畴的单行立法相继颁行,又引发了商法是否一个独立于民法的法律部门及是否需要制定统一的《商法典》的讨论。我们认为,上述立法,尽管与一般民法规范相比有较高的技术要求,但在实质上仍不过是适用于局部市场或特种市场的行为规范,因而属民法(民事特别法)的范畴……。由于它们与民法一般规范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异,并且同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因而不足以形成与民法相匹配的独立法律部门,《商法典》的制定也不具有客观必要性。”[13]我国现在还没有商法,所以《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船舶物权是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海商法》所规定的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因此,船舶物权应被定位为所谓的“特别法物权”。

谁说的,上四年法学了,没听过这种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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