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护班 孩子受伤 法律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17:10:56
看护班的一个小女孩 小学二年级 在得到老师允许后去上厕所 不小心被桌子腿绊倒 下颚缝针 老师没有失职 该女生也没有打闹 但是出现这种事故 请问 老师 家长 看护班 谁占主要责任 家长要求赔偿合理么 打官司谁能胜诉 如果赔偿 适应看护班负责 还是看护班老师负责?
麻烦懂法律的好心人解答一下
如果看护班要求老师赔偿 合理么?

托管班常理不属于教育机构,只是鉴于监护人委托其照顾托管孩子,主要责任还是在于孩子本身的监护人,除非被委托的监管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一、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主要的法律依据
  1.《教育法》
  2.《侵权责任法》
  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4.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1.《侵权责任法》的明确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至第40条明确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学生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是否可以适用公平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是否可以适用公平原则,实务中存在争议。而在《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适用公平原则认定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条文。该条例第13条规定:“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换句话说,一般情况下,学生在上海学校受了伤,即使学校没有责任,只要诉至法院,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让学校承担适当的经济补助。当然前提是学生及监护人也没有过错才可适用公平原则。
  三、如何认定学校是否存在责任
  以上归责原则可以看出,认定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时,学校是否具有过错至关重要。确定学校过错的标准,就是对履行《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对这种注意义务的违反就是存在过错。认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过错,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学校对学生是否具有注意义务
  无义务无过失。这种注意义务既包括基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而产生的法定注意义务,也包括基于有关部门颁布的教育教学管理规章、操作规程等规定而产生的一般性的注意义务,以及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
  2.学校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尽到了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