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有精通法律的人帮我解决下这两个案例吧.非常感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7:08:57
这两个题目是:
1.甲在公园游玩时,丢失了一块进口手表,乙拾得后将表交由公安机关招领。招领期满后,有关部门依法对该表进行拍卖,被丙购的。丙在商店购物时,手表被小偷偷走,丁从小偷处购得此表后不久又遗失,被人拾得后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招领失物时,甲、丙、丁均到公安机关认领该表,三人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问:谁对该表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2.陈某拟将一套私有房屋出卖给张某,双方于2009年1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张某先付2万元,余下的1万元3月底以前付清。合同签订后,张某先付了2万元。刘某听说此事后,也找到陈某要求买房,并当即付给陈某3.5万元,双方另行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与第三天到房管机关办理了所有权登记手续。张某得知后于陈某发生争执,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自己对房屋拥有所有权。问:张某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麻烦大家帮我分析分析这两个案例,并说明下是出自民法第几条法令。非常感谢!(若说明的清楚详细,有追加分哦)

你好我们是西南民大法援
1 由丙取得该表的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而丁从小偷这购得不适用善意取得。根据所有权的追及力原则丙对该表享有所有权。
2刘某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张某的要求得不到支持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的取得需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而且刘某完成了登记,所以刘某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1.丙对该表享有所有权

2.张某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丙有所有权! 因为六个月招领期满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了咯 丙通过买卖合同取得表的所有权 小偷偷走后属于赃物 不适用善意取得~ 参照《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2、张某的要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为房屋属于不动产! 需办理变更登记后所有权才转移

1.招领期满后,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收规国有的。原所有权人就失去所有权。拍卖之后当然是拍得的人享有所有权。遗失物自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不认定为无主物。
这个我没有找到出处。就当是有民诉里面有的。在民法通则 民通意见里面我都没有找到。但是这个是没有问题的。在司法考试的物权法编里面有的。
所以丙应当是所有权人。
2、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两条可以分析出来,刘某就当拥有所有权的。
但是张某和陈某的合同生效,所以张某可以请求陈某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