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赔尝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21:03:08
2008年6月参加工作 劳动合同4年,
2009年9月30日单位部门领导通知我要求我自动辞职或退会人力资源部,因为2009年本人在单位上班时间睡觉。个人表现考勤表现不佳我要求出证据证明,我不同意要求退回人力资源部并出具相关书面手续,人力资源部找本人谈话调解,叫本人回用人部门,结果2009年10月放假7天回来,2009年10月8号,我照常参加部门早会,部门领导要求我出去,我跟部门领导争执,发生口角。部门把我退回人力资源部。
2009年10月9日,人力资源部通知我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贴出公告
单位人力资源部拿本人2009年4月因为上班感冒了所以打瞌睡的一份保证书,个人上班迟到几次的考勤记录,
我想请各位高手对于我这样的情况。是否要求单位赔偿
我在单位没有任何处分 单位说我违反劳动纪律和与公司领导冲突。。。这就是理由
现在单位就是说我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我觉得我并没有违反很严重的规章制度... 因为单位是有处分制度
比如记个处分 留司查看等处分 我无任何处分 单位直接就说我违反严重开除我 解除劳动合同 我觉得不合理

自己分析吧,应该都有按照你的说法,应该都有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把保证书、考勤记录还有公司的规章制度带好,拿到律师事务所去给律师分析。没有看到任何材料,不好妄加判断。

可以申请赔偿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