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04:31:38
我的劳动合同是2007年5月30日到2008年1月31日到期。公司29日口头通知我不跟我续签,要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我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公司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要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员工,否则支付一个月赔偿金。现在新的劳动法规定公司不予员工续签也要支付赔偿金,按照这个意思是不是公司应该支付我2个月的补偿金?
谢谢!不过你的回答中的参考资料是在新劳动合同实施之前的。我的问题是我的情况按照新的劳动合同走应该怎么算?

公司要支付你1.5月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2008年1月1日前的按劳动法执行,1月1日后的按新劳动合同法执行。
你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31日止,由公司提出通知,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故单位给你支付经济补偿金,金额为:08年以前1个月+08年后0.5月=1.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