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的案例分析二(高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20:12:24
1、 按照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顾客要求情形下,法院应不应当判决C公司向他们赔偿其因食物中毒所花费的医疗费的全部?为什么?
2、 依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法院对那起修理费分担纠纷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1、应当,基于连带责任。首先C公司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并对环境(河水)造成了污染,相对于污染责任而言,C公司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相对于该案的顾客中毒结果而言,该行为是一个独立的没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其次,本案涉及的中毒是由于饭店过错造成,饭店过错行为是造成中毒结果的直接原因。因此,中毒事件是C公司和饭店两者之间无共谋的共同过失造成的共同加害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03规定,应由饭店和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A公司抗辩不成立,依据是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B公司理由成立,依据是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但具体是否为B公司只承担1/5,得看事实上B公司是否只有1/5的规模。
1、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应当判决C公司向受害者赔偿医疗费等损失。理由如下:一,本案的纠纷性质。C公司违法排污在先,饭店随后违反禁令用河水淘米,其共同行为造成顾客食物中毒,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共同侵权行为时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同样构成共同侵权。本案中,C公司和饭店二人虽无共同意思联络,但对顾客人身遭受的损害兼有过错,根据该条规定,依然构成共同侵权。因此,本案是一起共同侵权所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共同侵权责任。三,侵权责任的承担。由于C公司与饭店依法承担的是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共同加害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的,其中任何一个人都应当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其承担赔偿责任以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侵权人追偿。因此,受害顾客要求法院判决C公司赔偿全部医疗费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应当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
2、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判决A、B二公司分别向C公司支付修理费用的三分之一。理由如下:第一,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