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09:46:25
正方:熊明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反方:熊明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2008年1月27日下午,熊明跟踪其妻子马英至本市某宾馆,马英直入607房间。熊明在服务台查询得知该房间登记入住者是张龙(男)后,立即打电话叫来某甲、某乙、某丙。四人一起闯入607房间,发现马英正和张龙躺在一起,即对张龙一通拳打脚踢(后经鉴定,张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随后,熊明责问张龙如何解决此事,张龙表示不知马英已婚,并提出给熊明2万元了结此事。熊明则表示要了结此事,至少得拿出10万元,威胁张龙立即打电话去筹钱,并强迫张龙当场写下10万元的欠条。张龙只得打电话给朋友黄海,以自己急需用钱为由,让黄海拿5万元交给熊明。然后熊明四人将张龙带到某甲租住的房间内看押,熊明前往黄海处取得5万元。27日晚,张龙的朋友报案,警方在该出租房抓获熊明,救出张龙,其它同案人潜逃。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都有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以熊明责问张龙如何解决此事,张龙表示不知马英已婚,并提出给熊明2万元了结此事。熊明则表示要了结此事,至少得拿出10万元,威胁张龙立即打电话去筹钱,并强迫张龙当场写下10万元的欠条 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以熊明四人将张龙带到某甲租住的房间内看押,熊明前往黄海处取得5万元 此行为涉及到非法关押 已经对受害人实施了暴力 已经构成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个人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抢劫.顾名思义.需要有抢的行为.尽管法律概念里.抢劫罪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但抢劫罪注重的是抢.这也是主观意图的一个方面.楼上说的我感觉很奇怪.难道定性只看过程或者行为吗?刑法的主客主客四个方面都不需要考虑吗?
该案中.熊明虽然使用了暴力.但并不是为了抢.我觉得.首先他使用暴力是为了出气.自己老婆出墙.这是人之常情.其次.借此来要挟张龙.既然事已经出了.就让对方赔钱.这也是常见的事情.所以.他的主观上并没有抢的意图.打人并不是为了抢而打.
后面.强迫他写欠条.这分明是限制了对方的自愿与自由..这分明就是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勒索.

所以.熊明的主观意图并不是抢.根本与抢劫罪差距很大.
认为是抢劫的.我觉得是不是好好看一看刑法概念以下的解释.以及主客主客那四个方面.这样草草定性...那又要出冤案了.

敲诈勒索罪
它最明显和抢劫的区别在于,抢劫罪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里虽然使用的了胁迫,但是目的是以这个手段勒索钱财。如果是直接暴力手段,以抢走或者迫使张龙交出自己身上的2万元而以的话才是抢劫罪。

构成抢劫罪。符合抢劫罪“当场劫取”的特征。
1、从提出用钱解决到最后拿到5万止,被害人一直受嫌犯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