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不要过多参与和规定物业活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5:00:41
理由:1,按照物权法规定,物业是服务,不是管理,这就定位为是商业行为,不是政府管理行为,任何与它相违背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2,物业服务是契约行为,应当符合《合同法》自愿的原则,任何人都无权强迫居民签订物业合同。
3,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选择权,对于物业服务,政府要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不可以制定相关的规定,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4,地方的任何规定都不能违反,上述三个法律的规定,更不可动用政府资源的权利,参与和制定商业行为。
5,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原则,对于市场经济行为有关的商业行为,除非国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地方政府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行事不要过多的参与居民的商业行为。
6,政府不要过多的参与物业活动,要尊重居民自愿的选择。
既然是服务,就应当按照上述法律和市场经济办事,强行推行物业服务,就是强买强卖行为,这种行为不制止,其他的服务也会照方抓药那百姓利益就会肆意被侵犯,国家法律也要修改,市场经济就无法推行,地方政府的个别人,为了团体利益,强行推广物业服务是不对的,更可笑的是,物权法颁布施行后,有些地方人大,还制定实施了物业管理条例,甚至在该条例中不惜动用政府资源来参与物业管理,例如动用派出所,居委会参与,这些部门的职能,有关家专门的法律规定,地方人大不可以违反这些规定,制定和出台你们认为可以的政策。

物业管理行为,有他的特殊性,他不同与其他的单纯的服务行业,从物权的角度讲,你拥有一套房,有一个完整的产权,但是你的物权对于整个小区来讲只是其中的一个,加上物业属于不动产,如果大家都按照各自的需要来选择物业,那小区将会是什么样子呢.
所以,在物业管理中,还有另一个规定你没有意识到,那就是绝大多数的原则.
物业公司没有行政权利,他的一些行为,就需要政府提供协作才能完成.
当然,如果政府过多的参与,将会阻碍行业,居民的发展和选择.

我认为,从政府的角度不应当过多干预企业行为。比如重庆市政府规定空置房收物管费50%。另外的50%谁来买单。这不让物管企业买单吗?这就是政府乱作为。导致物管企业无法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