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性质标记错误,保险合同是否无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3:58:17
保险单上将木制轮船写为货船,并以钢制船标准赔付。投保人明知船舶为木制,不予更正。在保险期限内,传播在航巡中沉没。索赔遭拒,理由: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船务公司认为:此前发生过2次事故,保险公司必定熟知标的,不存在如实告知问题。且保险价值并不低于保额。 保险单上写的是货船而非钢制船,不算谎称。

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