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问:关于共同贪污金额的确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2 12:54:15
在一个共同贪污案件中,贪污总金额为20万,个人分到的金额最多的是4万8,法院最后判应该以总金额还是个人所得金额量刑呢?公诉人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依据,以总金额提出诉讼。这个纪要能等同于刑法吗?这个纪要是2003年11月印发的,而案件发生在2002年,那么这个纪要可以约束在它印发之前发生的案件吗?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按照他所参与的总金额.肯定的.
纪要是可以适用的

贪污总金额为20万,与实际分到的没关系.

路过

应对参与的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