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11年还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3 14:31:34
因女方精神病失踪离婚,法院判11年前判男方支付女方1500元,一直未能归还,到如今还生效吗?
离婚时候户口本因女方失踪一直在男方这里,现在,女方出现,女方的父母向男方找女方的户口,因怎么处理?谢谢

我认为还是应该支付的。时效虽然规定的只有两年,但应该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本案中的女方处于失踪状态,她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更不知道权利被侵害,再说,她精神处于不正常状态。她现在才出现,才知道自己的权利,两年之内都有权要求男方支付1500元及相应利息。不过男方可以以找不到给付对象为由,拒绝支付这11年产生的利息,还是可以只给付本金。
户口嘛迁回去就行了嘛,这还有什么说的呢

过了执行实效吧!可以不偿还!

无效了。已经不是离婚案了,再起诉就应视为债务纠纷。而此作为债务纠纷已过诉讼时效。

以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的状态来讲,按法律“从当事人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规定来讲,该判决应依然有效!做为原判决未能执行的情况存在来看,男方应为该判决财产的无因代管人,现应连本带利将此款支付给其前妻才为义务完成。如不支付,女方监护人可持判决向当地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就可以了。

还给他。

呵呵。离婚是有效的。但是这具1500块钱是没办法要回来的。
如果对方提出诉讼时效否认的话那么法院将支持不再支付,如果对方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话呢,那就可以支持。
而且这是个判决,按照法律规定的话这将是个除斥期间,法律规定在两年内申请法院执行,法院才给予支持,而现在已经十一年。那么法院是不可能给予支持的。除斥期间已经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