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与产品责任竞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22:45:58
法学界一直争论激烈的责任竞合一般为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的竞合,责任主体也同一,且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却很少论及雇主责任与产品责任同时存在(即雇员受伤因使用产品缺陷所致)时受害人如何才能最有效的寻求救济,可以列为共同被告吗?实践中这种案子不少本人却找不到有关法律依据,望高人指点,越详细越好,要有法律依据或理论依据,多谢!
三楼:
请问如何处理能最有效的维护受害人利益?如何选择诉讼策略?多谢,回答好了追加,我一直在等待满意回答。

雇员受伤因使用产品缺陷所致--因公负伤,适用工伤条例。雇主以雇员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雇主不属于销售者,所以不适用《产品质量法》把雇主和产品生产者列为共同被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产品质量法》。雇员受伤因使用产品缺陷所致存在两种侵权关系,其主体资格不相同。不适用两案合并审理

雇员受伤因使用产品缺陷所致存在两种侵权关系,其主体资格不相同。不适用两案合并审理 .

雇员也是顾客,归到底还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雇主对雇员受伤承担责任是有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