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例中的买方律师该怎么辩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1 05:34:37
案情:吴某通过中介看中一套虹口区的二手房,经过中介的居间服务,吴某与上家朱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当天吴某付了定金1万元,上下家对交房、付款等条款作了约定。签约一周后,吴某反悔,并向中介发出书面通知,认为上家隐瞒了在一年左右内房屋里连续死亡两人的重要事实,造成重大误解,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上家原本不同意解除买卖合同,经中介沟通后同意解除买卖合同,但对定金返还不能达成一致。两个月后,上家将房屋另售他人,并因定金退赔问题与吴某闹上法庭。庭审中,下家吴某认为,房屋内发生过死人情况,不吉利,因上家没有告知而产生误解,合同解除归咎于上家。上家认为,生老病死属人之常理,下家没有询问,自己没有告知的义务,合同解除应归咎于下家。

法院判决将合同解除归咎于下家,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为“不吉利”的原因要求退房一案为什么会败诉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三个原因:(1)人员死亡的事实是否应当告知存在争议。多数人认为,除非下家事先有特别要求,否则上家对屋内死过人的情况没有法定的事先告知义务。(2)没有证据证明上家或中介有欺诈行为。欺诈通常是指故意告诉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决定的行为。(3)重大误解之说难以成立。重大误解通常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内容、行为对象或其他直观信息认识错误,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的情形。在庭审中,下家提出其购房目的是用作婚房,但由于无证据证明在合同签订前有过约定或要求,且其同意接受房屋内原有设施、家具,法院据此没有采纳他的辩解。
作为买方的律师,该怎么为辩护人辩论呢,有哪些法律依据可以用呢?
因为我们老师要求我们做案例分析

大致有三个方面:
1、“不吉利”是有民俗作为依据的。此民俗做为卖方是“事前应该知晓的”其有意对“死过人的”情况进行了隐瞒。
2、重大误解,卖方认为“曾死人”情况不问就可以不说,买方认为“必须通知说明”不说就是没有。这是重大误解的原因。
3、协助其举证用作婚房的证据。比如:家人、朋友的证言,结婚证书等。

我想说,在民事诉讼中辩护人这一说,辩护人只存在于刑事诉讼,本案中应该是买方的诉讼代理人。。

只能从中国的社会习俗方面要来说。对于中国人来说,屋内死过人是不吉利的。虽然不影响房屋的使用价值,但从中国人的习俗上说,买房人在精神上是难以接受的。所以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这也要看具体诉讼请求了)

这种事情……如果实际发生的话,调解比较好吧。
我个人觉得买方赢不了的,代理词怎么说都是输啊……法院调解,给法院个面子,不就结了……还让法院判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