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采取判例法的历史原因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5:52:41

我只说两句话:
判例与习惯是分不开的,都是野蛮人的法,其地位真正被确立始于诺曼征服,习惯法的有效性被征服者确认给保留了下来。
再说了,他们人少用判例管得住,即使判例有必要变更也只是偶尔的事情,不像偶们人多,个案正义忙不过来,只好用公式取代咯!

很详细,比我说的好。

判例法的基本思想是承认法律本身是不可能完备的,立法者只可能注重于一部法律的原则性条款,法官在遇到具体案情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条款的实质,作出具体的解释和判定。其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做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直到将来某一天最高法院在另外一个同类案件中做出不同的判决为止。

http://baike.baidu.com/view/98607.html?wtp=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