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算不算构成诈骗行为?请以法律法规说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2:57:30

你这个问题不好回答。严格来说,所谓一房二卖,对卖家和第二个买家的关系来说,前者明显知道第二个买家不可能得到房屋,即明显知道自己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是仍然与别人签订合同并收取房款。这些特征非常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你说他不是诈骗又是什么?
  当然,不是所有的一房二卖都构成诈骗,判断的关键是当事人是否有收取第二笔房款的愿望,那些出于其他目的的,不宜以诈骗行为论处。
  但是,最高院的规定又使这个问题复杂化,见如下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按照该解释,房产商的一房二卖的行为又被赋予了民事解决的特征。这恐怕只能用一种原因来说明,开发商一房二卖太普遍了,不宜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该司法解释又未明说,实践中法官们是心领神会的,对开发商的行为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只有情节特别严重时才考虑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以,一房二卖是否构成诈骗行为,在中国真不好说,或者说其在一定程度上对开发商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是否构成诈骗,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一房二卖骗取钱财。我认为应从以下方面鉴别;首先看他一房二卖的动机,二看有没有他自认的“合理”解释一房二卖,三要看他是否积极地退还房款。

不算,只是一般民事违法。二卖中,已经登记的那个获得房权,而不以买卖先后顺序,没有获得房权的的一方,可以以违约起诉卖房者!

不构成的,只是一般民事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