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关于债务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1:23:28
我于2002年底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当时我忘了还能退还一笔住房公积金,现在想起后去找原公司,但原公司认为时间长达7年,不能支付,请问我还有权利追讨这笔7年前的债吗?谢谢

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2年过后,除非你们公司主动愿意偿还这笔债务,否则基本上要不回来了!

一楼的,我还想说你有专业上的错误,他的权利并没有消灭,仅仅是指他的诉权被消灭了或者是对方的抗辩权产生,请注意!

三楼的,我接受您老人家的批评,但是,批评归批评,理还得说清。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他说是他忘了,换句话说,就是他不一定是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当然,这个也许是当事人言语的漏洞罢了。更重要的一点,从一般人的角度说,住房公积金是又不是一块两块钱,是应当值得当事人注意的,法院肯定会采纳此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当然,问题值得探讨,不要动不动就说人家误人子弟,即使是老学究,或是您一样的青年才俊,对待法律上,是不能把问题说绝对化的。

应该不可要回了,除非公司愿意给。要回公积金的权利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未行使的,权利消灭,你就无权在要。你忘了是你自己的原来,别人又没蒙你,只能怪自己没注意了。

你好!你完全有权利取回这笔七年前的债权!!
对于有的朋友回答说: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取回。这是很荒唐的说法!!是对法律的断章取义!!
跟据你说的情况,你和公司的这笔债务纠纷,属于法律规定的“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对于这种情况,你可以随时主张自己的权利。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是从你第一次向公司主张开始计算。而不是像他们说的,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简言之:虽然欠款是七年前的,但这个七年,和诉讼时效关系不大。 你只需尽快起诉即可。
楼上的两位朋友不要误人子弟!! 二楼,整个学院派的老学究,学问挺深,可思路不清。

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了,公司有抗辩权,如果公司行使抗辩权,你就要不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