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9:02:57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其中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啊

就是说,如果有个标志符合1和2点,那么它本来是不能用来注册的。但这个厂家为这个标志打了很多广告或在业内很有名,大家看到这个标志都不会搞错,那么它虽然不符合原始规定,仍然可以注册为商标。

意思是:部分商标是前款所列的情况,但是,这样的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享有一定声誉,不会被相关公众误认,那么这种商标就可以继续存在。未注册的可以批准注册。

就比如“两面针”“田七”牙膏,本来是直接描述了产品的原料,但是因为经过长期的使用,宣传、推广,的到消费者的认可,我们在消费的时候只要听到这两个词语,第一反应是这个牙膏、而不是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