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试用期?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0:26:27
我们公司在员工守则上表明试用期(1-3个月),
我现在已经工作到了第四个月,仍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现在我提出辞职申请,但是老总却以我已经工作到了第四个月,已经自动转正为由,要求我继续工作15天之后才能辞职,并且扣下了我当月的工资,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只需提前3天申请就可以离职,请问我现在到底是在试用期还是已经被转正?
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重点是你有没有签合同,如果没有签合同(包含试用期),那么公司已经违法。
其次如果你签了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到期后才会自动转为正式工(如无其它通知)。你对应y一下自己的情况就知道公司有没有违反规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