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记名提单放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1 11:55:36
原告为中国江苏某进出口公司,被告为香港某轮船公司,原被告双方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交付纠纷于2002年9月诉至广州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于当年12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将货物交付给被告承运,装货港为赤湾,卸货港为尼日利亚某港,货物装船后,被告签发了以原告为托运人的记名提单,货物抵达目的港后,被告在没有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放行,原告因此要被告赔偿原告的货款及运费损失,,被告便称:本案提单是记名提单,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的义务是向记名的收货人交付货物,作为承运人,被告已在目的港将货物交付给了提单记名的收货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原被告双方均在目的港将货物交付给了提单记名的收货人,原被告双方均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可以说的详细一点吗?

如果签发的是正本提单,无论是否记名,则承运人应该承担责任,因为提货权是凭提货人持正本提单提货。

如果被告能够证明根据卸货港的法律,记名提单情况下,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提货,那么被告可以免除责任。否则,即使把货物交给记名的收货人,被告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