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何依据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04:58:30
我公司买了A公司的软件产品,最近A公司被B公司起诉:A公司盗版了B公司的软件,并败诉(购买之前我公司并不知情是盗版,并且败诉是在我公司购买一年后左右才判决的)现在的问题是:B公司法律师函到我公司,要求我公司停止使用A公司产品。我想问下,这种情况下,我公司是否可以继续使用A公司产品,B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哪位大大可以给个法律依据。急切等待回答中

你公司之间是不知道盗版的情况,那个时候是可以使用的,而现在知道判决了。就不能继续用的。不然就是侵权了。当然,你可以去起诉A公司违约责任。

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根据该规定,不论侵权软件持有人主观状态如何,持有侵权软件就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如果持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知道该软件是侵权软件,则持有人除承担承担使用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只要侵权软件的持有人不将该软件用于商业用途,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就目前而言,如仅使用侵权软件,但并未将侵权软件用于商业活动中,一般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但你公司因用于商业活动,因此必须立即停止使用侵权软件。

您公司不知道是侵权产品,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停止使用。对于您公司的损失,可要求A公司赔偿。
查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规定。

首先你在不知道A公司盗版的情况下使用软件可视为“善意第三人”,法律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其次在B公司要求你公司停止使用时,你公司应停止使用,不然视为侵犯知识产权
但是你公司在停止使用软件后,可对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楼上回答的都对,我就不在补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