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间与其工龄截止时间不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20:12:20
我父亲在2007.1.24日与原单位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按规定我父亲的工龄及补偿金额应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当天计算(既2007.1.24)。但其原单位在《协议书》中写的工龄计算的截止日期却是2004.5.21,故并未支付2004.5.21至2007.1.24的补偿金。当时我父亲对于工龄截止日期的计算并不了解,故与其原单位签订了这份协议书。

现在我父亲了解到这样的工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委员会表示已经超出60日的申请仲裁的期限,故不予受理,让我父亲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被告单位在向法院提交的答辩内容中表示,这个案例已超出申诉的时限,希望法院不予受理。

现在想了解的几个问题是:

1、原来的那份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定为2004.5.21的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属于隐瞒、欺诈行为。

2、其单位发布的《关于第二批改制人员领取经济补偿金等事宜的通知》中写到“对于2007年1月24日前未按规定来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第二批改制人员,1月份工资不予发放。同时,我司将登报申明解除及劳动关系”以及《****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实施方案》中写到“对于限期内未办结手续的,取消补偿金并按自动离职处理”,这些内容是否有威胁的含义。

3、若1或2成立,那么这样含有隐瞒、欺诈、威胁含义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否有效。

4、这样的案件是否有打赢的可能。
3楼的那位 张勇 朋友,您说的不成立,指的是我的问题1跟2不成立,还是指这份协议书的2004.5.21这个时间无效?

不成立,最好有证据证明。

我看是够呛,你爸爸都签字了
作为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的签字具备法律效力的,不是现在说当时不知道就能算了的
除非你能证明当时是被迫签订的,有这个证据吗?
吃一堑长一职吧,别让你爸爸上火伤身啊

很难打赢,最好的结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