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法律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0:06:32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
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
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
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
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