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律师,冤枉啊!我弟弟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已经被检察院批捕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6 04:51:38
先谢谢赵律师了。请务必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给我指点指点!拜托了!
我弟弟田勇于2009年1月29日,找债主刘晓琴讨债,但刘晓琴不在家。刘晓琴丈夫告知刘晓琴在娘家,并提供了详细地址。当天下午我弟弟田勇在一个朋友跟随下,按照债主刘晓琴丈夫提供的详细地址去找债主刘晓琴。但因为刘晓琴母亲所在楼房的楼栋门一直紧锁着,所以一个下午也没能进得楼里去。按他家的对讲也没人回应。
吃过晚饭后(时间大概是晚上八点多到九点之间),我弟弟田勇决定再去找找债主。来到债主娘家所在楼下,正好有人从里面出来,我弟弟田勇和送他去的李洪超顺利进了楼,并按照债主刘晓琴丈夫提供的门牌号码,敲开了门,根本没进屋。开门后,债主的弟弟刘希军一边极不耐烦的驱赶“去去去,没你们找的人!”,一边挥拳打了田勇的胸口两下。见田勇他们不走,刘希军转身跑回屋,嘴里说着“妈的,我整死你们!”不一会儿,就看到刘希军手里多了一件明闪闪的东西,从屋里往外冲。我弟弟田勇和同去的李洪超怕刘希军手里拿的是刀子之类的利器,用手虚掩着门,不让里面人冲出来。这时门里站着的债主刘晓琴的母亲孙占兰说,“没事,没事,开开门没事的。”听了孙占兰的话,我弟弟田勇二人松开了手,随后,就看到孙占兰老太太从门口的里面摔出了门外。由于当时门是虚掩着的,孙占兰究竟是被谁撞倒的,我弟弟田勇以及李洪超都没看清。
出事后刘希军就报了警。一口咬定孙占兰的轻伤(有法医鉴定)是被我弟弟田勇打的。
第二天,派出所再次传唤我弟弟田勇,录口供,跟对方调解。因刘希军,孙占兰企图讹诈我弟弟田勇,要求我弟弟田勇承担孙占兰的医疗费等,承认孙占兰的轻伤(有法医鉴定书)是他打的。这根本与事实不符,所以没能调解成。这时,刘希军曾扬言并威胁我弟弟田勇说:“你信不信,我给你整进去!”(这一事实,有证人李洪超可以作证。)
2009年2月份的一天,派出所又通知我弟弟田勇前去,对刘希军的报案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后来火派出所又传唤过我弟弟田勇,但因为我弟弟田勇没文化(只初中毕业),法律意识淡薄(以为该说的事实都已经跟派出所交代清楚了),忙于生计,没有及时去派出所。四月份,就被网上通缉了,直到11月2日被捕。(这期间,我弟弟田勇一直经营农用车拉货)
赵律师,我有很多地方不明白。为什么公

单凭一方的陈述是不能定案的。

刑事案件 证据要求证明程度是要求证据具有唯一性和排它性。如果只有受害人一方的陈述,而被告人否认,则构成证据证明力的抵销,那就需要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则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轻伤的造成是何原因不能确定。也就定不了你弟弟的故意伤害罪。

另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则需要具备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成立。而本案的轻伤事实还是一个待定的事实,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犯罪构成缺乏实质要件,不能成立。

现在你们可以为你弟弟委托律师,律师可以会见他,了解案情,为他提供法律帮助,案件有进一步的发展的,律师还可以为他提供辩护,争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还有不清楚的,您可以通过下面的链接找我。

您的朋友,赵荔律师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顶赵律师!

单凭一方的陈述是不能定案的!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刑法第245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每个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普通法原则),公民住宅具有私人领地的属性,正如国外一位哲学家所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处所,非法侵入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影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宁。

从你所述情况看,你弟弟应该不会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但有故意伤害(轻伤)嫌疑,因此检方批捕可以理解,但主要事实还要到起诉阶段,如果伤害不能成立的话,你弟弟应该不会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判刑的,但是故意伤害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你弟弟可能会面临赔偿,最终以缓刑或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