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算不算工伤?请莱阳律师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7:16:26
我在莱阳的一家孵化工厂上班,因为工作岗位的关系白天黑夜颠倒,生物钟紊乱。长时间的不规律生活让我患上严重的神经衰弱,失眠焦躁忧虑。我向厂领导多次申请调换一下工作岗位,都没有被批准。我去看过医生,医生建议立刻纠正不规律的作息时间,静养一段时间。于是我又拿着医院的诊断证明去向领导申请病假,结果厂里只给我两个选择,要么正常上班,要么辞职离开。无奈之下我只好辞职,回家休养。现在仍在治疗中。
我2007年开始在那干的,没有交过保险,一个月2000多元,离开厂子的时候只给我结清了还没发的工资。现在我因为治病还产生了不少的医药费。我能否回去申请工伤?

1.这种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无法认定为工伤,而职业病目录中也没有涉及到精神类的疾病,也无法认定为职业病。

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可以按照医保报销比例要求单位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同时,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并补缴社会保险!
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不能算工伤啊。如果想认定工伤,那么就要由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鉴定。在职业病目录中没有涉及到精神类的疾病。而且不是大规模的工厂出现这种问题,这可能与你本身的体质和心理素质有关系。很难界定是工伤。如果厂方违反有关的行业规定,应当提供的劳动保护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