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的婚前财产公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6:46:54
人:一位丧偶女士
事:房子写的该女士前任老公的名字,老公突然去世了。现在房子还是去世老公的名字。当当时财产共有人写的两人。
现在该女士又要结婚了。希望与现在的老公做房子的公证,说明房子与新任无关。
疑问:1,如何公证?
2,房子名字暂时是去世的人,是不是需要先换成女士的名字?(女士是希望公证完了,再跟公公婆婆说让换户主,因为换户主要公婆出面签字什么的)
3,如果女士结婚后再把房子的户主换成自己的名字,可以吗?
等等。因为不懂,帮一位急需解决疑难的女士问的。恳请回复。谢谢!

无须公证,婚前财产属于各自所有

婚后财产
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婚后财产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夫妻间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如果有婚后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了婚后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样分配,那么婚后取得的财产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分配;
二、如果没有婚后财产协议或者协议约定无效时,就要遵循《婚姻法》的规定。
1.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具体包括: ① 工资、奖金;② 生产、经营的收益;③ 知识产权的收益;④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具体包括: ①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③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④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附:《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