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应届毕业生要签合同!签5年!扣信誉保证金!合法吗??请专业人士指教!五年!青春啊!公平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8:21:21
合同是这样规定的:
1.甲乙双方合同期限为五年。合同第一年,员工月薪由季度基本工资与信誉保证金构成,基本工资为月薪的80%,信誉保证金为月薪的20%。基本工资根据员工的考勤情况支付。信誉保证金由公司暂扣。乙方不得在合同期限内单方违约(公司解聘情况除外),否则所扣信誉保证金 不予返还。
2.甲乙双方劳动合同履行一年后,信誉保证金转入月度基本工资,不再扣押,由乙方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按月支付给乙方。
3.甲乙双方五年合同期限届满后,甲方向一次性全额返还合同第一年所扣信誉保证金。

此条款是不合理的,也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1、第一条中,设立所谓的信誉保证金
变相克扣员工工资的行为。此条款无效。你可以向单位反映。单位不予理睬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举报。

相关法律依据:
1、《劳动法》第十五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不合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这是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
单位的行为很显然是违法了,但是对于一个应届毕业生来说,工作也不太好找,你最好权衡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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