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算是「不当得利」中的「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4:23:49
A公司 跟 B公司 同为香港公司。
B公司100%拥有某广东省内的外资公司C。
A公司 跟 B公司 签合同, 内容是A公司投资约干款后,C公司的70%归A公司所有, 但A公司投资完成后, B公司没有履行合同。

后来A公司发现B公司在签合同时原来已经在香港「已告解散」(无民事能力?)。
那么,当时所签的合同是否都无效?
这样合不合乎「不当得利」中的「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A公司能不能以「不当得利」向B 或C公司要求返还投资 ?

事情很复杂
心情也很复杂
文笔也不好
望回复
谢谢
我已经查过有关法律
不希望只是拷贝双关法律

希望有知识或有经验人仕回答
越多越好, 万分感谢.

根据你说的情况,B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在与A公司签合同时确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所签合同无效。

从理论上说,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也就是说,A公司完全可以以“不当得利”向B 或C公司要求返还投资。

此外,B公司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与A公司签合同,涉嫌欺诈,虽然B公司已经解散,但B公司民事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义务赔偿A公司相关损失。

根据《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是理论情况,实践中涉及B公司的企业性质问题(是一人有限公司、普通有限公司、还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建议聘请擅长民事诉讼的律师来帮助您处理此事。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