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妇女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0:18:30

穆斯林妇女社会价值的具体表现

  伊斯兰责成穆民履新安拉使命,完成社会责任,以体现穆斯林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穆斯林妇女作为伊斯兰世界的半边天,同样肩负着履行安拉的使命的重责。
  第一:履行伊斯兰的使命,成为社会的建设者,文明的缔造者,以实现大地代治者的人生价值。“凡行善的男女信士,我誓必要使他们过一种美满的生活,”(16:97);“我绝不使你们中任何一个行善者徒劳无酬,无论他是男的,还是女的”(3:195)“顺服的男女,信道的男女,服从的男女,诚实的男女,坚忍的男女,恭敬的男女,好施的男女,斋戒的男女,保守贞操的男女,常念安拉的男女,安拉已为他们预备了赦宥和重大的报酬。”(33:35)
  第二:穆斯林男女“互为保护”的社会关系。《古兰经》说:“信道的男女互为保护人,”(9:71)即男子是女子的保护者,女子是男子的保护者。伊斯兰构筑的穆斯林男女互为依存,相互尊重,真诚相待的最高层次和价值境界,在这种社会关系中穆斯林妇女的社会价值与男子无任何区别,受到社会的尊重和保护,并能最大程度的得以体现和发挥。
  第三:穆斯林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伊斯兰制定了穆斯林男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那么,他们的义务渊源和权利渊源又是什么?
  穆斯林男女的义务,源自于他们的“仆(人)性”属性,即安拉是他们生命的创造者,福祸的掌管着,生活的给养者;他们是安拉的被造物,仆人,完全由安拉掌管和拥有。这种“仆(人)性”属性在穆斯林男女上毫无二致。例如信仰的表白,礼拜,斋戒,天课,朝觐的宗教义务;在民事,刑事,经济等方面的义务。如果在有些义务上有所差异的话,这些差异不是源自性别本身,而是另有原因,就像某些情况下男人的义务不尽相同一样。
  而穆斯林男女的权利渊源是他们所具有的“人”的属性,这种权利从基本来意义上讲,就是基于人的本性,是所有的人都可以享受的权利,享受这些权利,不需要特别的资格和条件,凡是生物和社会意义上的“人”,都应当享有的权利。这种“人”属性在穆斯林男女上是毫无差异的,不是男人优于女子,也不是女子优于男人。正因如此,伊斯兰赋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社会权利,倘若穆斯林男女在某些权利上有所区别和差异,就像义务一样,这些差异不是源自性别本身,而是另有原因,就像某些情况下男人享受的权利不尽相同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