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伤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20:13:38
我们市前些日子发生一起精神病人伤人案,死者是一名二十四岁的小伙子,凶手是一名四十出头的男子,据说有精神病,并且长期流浪,在发生命案不久前曾打伤一名个体经营者,发生命案后,这名精神病人逃跑了,次日下午在警察打伤他以后才将他抓住,据说现在已经医好伤送到看守所了,我想请问一下各位网友,他的监护人是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地政府有没有责任?如果死者家属起诉的话应该起诉什么部门?政府?民政?

根据我国的法律,精神病患者是不负刑事责任,而且那精神病还是长期流浪的,就是说你也找不到他的监护人,民事责任也就没人会负责,至于政府和民政部门目前还没有关于精神病患者方面的监管政策,你想告政府是不可能成功的,对于无相关规定条例的指控,一定是政府部门胜诉的。再说“民告官”,一直都是中国的大忌,何况你还直接告政府。
看来那小伙子就算“点被”,没办法。

首先 必须找相关的精神医师对其诊断才行
因为 精神病(不知道你具体指的是哪一种) 往往存在一种周期性
精神病人 在发生命案的时候 是否确实存在精神异常的状况
如果 存在些许意识性 这个人有责任的

至于责任 他的监护人肯定有责任 当地政府没有
如果你要起诉 只能起诉监护人
在北美多起精神失常伤人案 政府是不负责任的
不过在中国还是建议lz 去了解下

民政

这种事情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因为精神病无法承担刑事责任

你的这个问题从法理上可做如下解答:如该男子确系精神病患者,刚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无刑事责任并非意味着无民事责任!精神病人与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样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能以自己已尽了监护职责为由对被监护人的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主张免责。因此该男子的监护人是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但其行为与政府部门无直接关联,只能说政府有道义上的责任吧,很难就你说的这些去提起行政诉讼的。 从司法实践来说现在最重要的就是确定该男子是否有法定的监护人,因为社会上这种精神病人多是流浪乞讨人员,那样问题就要难解决多了!

他本人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