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法第六十一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4 20:47:31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这六十一条的意思到底是什么?我不明白,尤其是那两句“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和“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61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上述《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但该条文未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在何种情况下按照什么标准认定可以重新仲裁,也没有规定在仲裁庭同意并开始重新仲裁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的标准与条件可能不一致,造成执法标准上的不统一。《仲裁法司法解释》第21条、第22条和第23条分别规定了重新仲裁的范围、仲裁庭开始重新仲裁后人民法院对撤销程序的处理以及对重新仲裁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而提出撤销的期限。

打个比方,你向法院申请,请求撤销甲仲裁庭的裁决,法院看了你的申请后,觉得甲重新裁决可能对你对甲对事情的解决更有利些,于是就把你申请撤销的这个程序先中止了。但是,甲却拒绝,说,老子不再仲裁了,这个时候法院就应该再发个裁定书,通知你们,原来那个中止的程序解除了,咱们重新审理你撤销裁决的这个事儿。
你明白了吗?

广东胡律师:

前一句的意思是:法院受理了你的主张要求仲裁重新裁定;

后一句的意思是:仲裁庭举证自己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不听从人民法院的,请示人民法院撤销对“要求仲裁庭重新裁定”的判决。

人民法院只要认为仲裁庭应该重新仲裁的,那就撤销仲裁庭正在执行的中止程序,如果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仲裁庭举证自己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不听从人民法院的,请示人民法院撤销对“要求仲裁庭重新裁定”的判决。

就是法庭的审理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