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子产权分配及买卖过户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9:58:12
我现在面临一个房屋买卖较难的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请教各位:
我和妻子现在在北京工作,看好一处二手房,这座房子的情况是这样的:
房子的产权是一对老夫妻的,老夫妻是再婚的,再婚前老头有一个成年的女儿,多年来一直在国外居住,老太太再婚前也有一个成年的儿子,一直在上海居住。老头和老太太是在结婚后,老头单位分了现在的房子,并且老两口也买下了房子的全产权。去年的时候老头去世了,没有留下遗嘱,现在房子一直是老太太自己居住,老太太现在想卖掉房子,去上海和自己儿子住一起,但是涉及到老头的女儿还有部分产权,所以老太太跟国外的那个女儿联系了多次,希望她能回来处理一下房产的问题,但是一年多来,女儿一直推脱回不来,直到现在无论怎么联系,女儿不再有任何回复了!
老太太说她咨询过律师,她有这房子的四分之三产权,国外的女儿那里有四分之一产权,我想问的第一个问题是:老太太的这种说法对吗?
我和妻子现在一直在北京租房子,看中的这套房子就在我们单位附近,感觉真的比较理想,我和妻子商量想买这套房子,但是存在上面的问题,我想问的第二个问题就是:我是否可以先从老太太那里买下这个房子的那四分之三产权,我们直接入住进去,然后等国外的女儿回国的时候,再跟那个女儿商量购买她手里的那四分之一产权?这种方式是否可行?未来我们可能承担的风险有哪些?
另外老太太跟我们提过,她可以想办法给我们先过户(详细方法她没说,但我估计可能是伪造女儿的授权书之类的),过完户后,她拿出四分之一的房款打给国外的女儿,我想问的第三个问题是:老太太如果真的能办成给我们过户,那么如果将来国外的女儿回国之后不承认这个交易,那么我们在过户已经成为既定事实的情况下,法律上有什么措施?对我这个买方有什么不利的影响?
最后一个问题:目前这种情况,我们怎么才能风险尽可能小的情况下,买下这座房子,大家有什么建议?
问题比较多,谢谢大家了,回答有用的,肯定追加分数!再次谢谢了!

您好,朋友,我能给您提供的法律建议有:
1、问:老太太说她咨询过律师,她有这房子的四分之三产权,国外的女儿那里有四分之一产权,我想问的第一个问题是:老太太的这种说法对吗?
答: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因为该房可以视为老头与老太太的夫妻共同财产,假使该房价值100万,则在老头去世后,首先化出一半,即50万属于老太太的个人财产,剩余的50万,由处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老太太及老头的女儿来平分,即每人25万,所以说她有这房子的四分之三产权,国外的女儿那里有四分之一产权。
2、问:我是否可以先从老太太那里买下这个房子的那四分之三产权,我们直接入住进去,然后等国外的女儿回国的时候,再跟那个女儿商量购买她手里的那四分之一产权?
答:原则是可行的,但是程序上很难允许,因为你们购买房屋,要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必须以房产变更登记生效。对于此存在继承争议的房产,是需要有继承权的人来表态的,如果该老头的女儿能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则可以办理。如果不能明确表示或者拒绝,则办理过户手续有困难
3、问:老太太如果真的能办成给我们过户,那么如果将来国外的女儿回国之后不承认这个交易,那么我们在过户已经成为既定事实的情况下,法律上有什么措施?对我这个买方有什么不利的影响?
答:女儿可以以不知情或者伪造授权书等为理由起诉,但是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就是你们不知情,在这种情况下,你们作为善意第三人没有责任,房屋过户是有效的,也是成立的,女儿如有异议,只能向老太太主张自己的权利。第二种,就是你们知情,这种情况下,你们作为第三人串通卖方过户,女儿如果有证据证明你们是知情的,则可以要求撤销该过户手续。
希望我的答案您能满意,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或者想咨询的,可以HI我

1、老太太没有3/4的房产,因为继承法规定,夫妻继承50%遗产,其余50%由其它继承人继承
2、私自交易,你本身是知道的,则不是善意第三人,对你不利。其实可以起诉至法院,对遗产进行处理,诉讼请求可是:房屋归老太太所有,老太太补偿其余继承人对应的价款
3、老太太如果在跟你交易时房产证上是她的名字,而你也不要问怎么弄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法律风险最小

建议此类情况,还是走正常手续,如果老头的女儿回不来,可以做一个经过认证的公证书,寄回来,委托老太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