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意外伤害,不是老师造成的,学校要老师负主要责任应该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16:38:41
事情经过是:幼儿园放学,老师根据学校约定成熟的规定,先把本班学生带送到校车上(共有4台车开往不同地点),然后回到自己要押的车,发现幼儿A拿出从家里带来的食品干燥剂(家长知道他带来了的,未告知老师))被幼儿B打开撒到了幼儿C的眼睛里,老师迅速就近把幼儿C抱到教室里,在另一个老师的协助下用干毛巾蘸出大部分的干燥剂,接着送往医院就诊,经过一天治疗观察后转到省医院,现在幼儿C的一只眼睛只有很微弱的视力,省医院说送来迟了,以后还需换眼角膜。虽然现在事情还没有定论,现在学校领导(头)开会说,学校负的责任老师要承担大部分。请教专业人士,老师要怎样做?学校和老师之间的“纠纷”按照法律条例具体应该怎么算?需要什么凭据才可以和“不讲理的”学校据理力争!请指教具体详细的方法,感激不尽!!1多谢了!!!
如果老师确要赔偿,和学校之间分担的赔偿百分比例是多少(按法律条例)?

1、非常同情老师的遭遇。首先,幼儿B也就是其家长要不要承担一定责任。由于家长的过失,导致幼儿B将不符合其安全条件的干燥剂带至公共场所,存在一定的过失。在此,幼儿B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换言之,幼儿B的父母应承担次要责任。为什么不是同等或主要责任,因为幼儿无任何识辩能力。
  2、其次,学校对幼儿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学校在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应安排专职的安全人员全程陪同并对相应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在本案中,由于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尚不完善,存在漏洞,导致幼儿在一段时间里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这才是悲剧发生的真正原因。如果说老师有过错的话,过错是很小的(比如没有认真检查学生的随身物件),因为其一方面要照顾自己车上的小孩,另一方面还要护送别车的人员,在这方面错在学校的管理。因此,学校应就幼儿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
  3、如果学笑要处理老师,可能会有行政处分还有追偿损失等。如果是行政处分,老师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如果是经济方面的处罚,老师可以按照劳动仲裁的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
  具体的法律依据,您可以参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等,网上搜索一下,都有的。
  祝您顺利!

家长既然知道就不应该让小孩子把这种危险的东西带到幼儿园来,再说老师已经正确及时地履行了责任,怎么地也不应该承担大部分责任。顶多说发现B撒干燥粉时没有及时阻止罢了,AB家长应该负责任!

简直胡说八道!首先学校承担的过错补充赔偿责任,不需赔多少钱!学校这是何必呢?其次,学校和老师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在老师有过错的前提下,学校对家长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才可以向老师追偿,如果老师没有过错,老师赔个屁呀!有种就让学校去告,毫无法律依据!赢不了!

如果当时老师已经及时、正确的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对幼儿进行了救治就无需对赔偿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幼儿发生校车上的人身损害事故,应由学校承担责任。教师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