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之间的效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7: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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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地方无权增减,不能一国两法。 肖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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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立法体制实现重大创新,突破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家立法的格局,实行多级立法的新体制。实践证明,这一立法新体制对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加速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一立法新体制也带来了如何保持法制统一性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问题也随之出现。笔者拟就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适用问题作一些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规定,按各自制定的主体,地方性法规可以划分为两类,即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可以划分为三类,即国务院各部门及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据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的效力性可以确定的有:

不一样

楼主您好,当然是省级的大,不过这只限于那个市是属于那个省的,因为省级法规对于市里的法规也是有要求的,祝您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