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奇怪的案件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4:59:05
A和B同住一个大房子,两人分属这大房子里的两个房间,而A有调手机闹钟的习惯,而且那手机闹钟声音极大。以往,A都是将之压在枕头底下,从而减小影响,只有同房间的几个人能听到。但这天,A因为手机没电,将手机放在A和B同属的大厅里充电。当天夜里,B起夜,经过那充电的手机时,闹钟开始闹起来,很奇怪的,无任何病例的B被当场吓死。
请问这种案件里,A负哪些职责?

首先A不负刑事责任。主要因为A没有吓死B的主观故意,并且A没有预料到手机闹铃吓死人,也不可能预料到。因而A没有主观过错。
如果医学鉴定B的死确属于惊吓至死,则A要负民事责任(赔偿金钱),因为B的死与A的手机闹铃响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奇怪的“作业”。

我不懂,关注中。

不懂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