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这样一起民事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2:54:07
李某在甲市A区新购一套住房,并请甲市B区的欣欣装修公司对其新房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工人张某不慎将水管弄破,导致楼下韦某,梁某两家住户的家具被淹毁。韦,梁两家先后与李某,张某,欣欣公司就赔偿问题交涉未果,韦某打算将李某,张某,欣欣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
请问:1 韦某将李,张,欣欣装修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是否正确?为什么?
2 法院受理韦某的起诉后,可否追加梁某为必要共同诉讼人?为什么?
关键是按照法律规定给出理由解释,谢谢!

1.不正确。只将李某作为被告即可。因为侵权的当事人是李某,欣欣公司是接受委托的装修公司,而张某是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具有作为被告的资格。

2.不可以。因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而是普通的共同诉讼。

从理论上回答:
1、李某为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作为被告;张某为职务行为,由所在单位承担,单位为被告。
2、被侵权对象为不同的主体,梁某可以选择放弃诉讼,法院不应追加,不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