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规定证据质证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那么鉴定结论质证时那如何质证?是否意味鉴定人不用出庭质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7:45:45
民诉法规定证据质证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那么鉴定结论质证时那如何质证?因为法律规定有当事人互相质证,那是否意味鉴定人不用出庭质证?

民诉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第六十六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五十一条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若鉴定人不一定出庭接受质证,如何理解民诉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又有哪些法规规定鉴定人无需出庭接受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可见对方对鉴定结论也是可以质证的

鉴定人分情况的,不一定什么都要出庭接受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