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业务往来的对账单(非银行系统)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08:24:36
我发现企业之间常常有针对一段时间前的业务往来进行对账,主要由财务人员操办,最终形成了一份双方盖章承认的对账单。我在网上查到的都是银行系统的对账单,特别是信用卡方面——这不是我想了解的。

请问下,企业间针对也对业务往来的这种对账单在法律上有什么效力麽?特别是如果对账的时候一方放弃了某项权利(比如说没有在对账单上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那么在诉讼中他可否反悔?

这种对账单当然有法律效力了,是双方确认现实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方式。没有明确的文件或者意思表示表明企业免去对方的违约金,需要按照合同上的。这个不能依据对账单上的,除非对账单写明免去对方的违约金。
毕竟合同的效力更大。

对账单的作用仅仅是确认贸易进展情况,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对其他附加作用不作保证。
“特别是如果对账的时候一方放弃了某项权利(比如说没有在对账单上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里的放弃如何理解,顶多是没有提及?同样肯定也没有在对账单上不要求对方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