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可不可以预售而未售的商品房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作贷款抵押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03:18:41
一开发商已完工,现在房屋未售出,缺少流动资金,想以完工的房屋作抵押,可以办理抵押手续吗?怎么办理?办理什么手续才能抵押?
抵押权是在已经设定的物权上的权利,因此不在预告登记的问题。
开发商以已经完工但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做抵押贷款,应当是可以的。
但法律上的要求是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之后才可以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
未取得所有权登记证书的房地产可以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开发商不可以预售而未售的商品房办理抵押权,现实中开发商为套取银行资金,与自然人串通签订虚假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该自然人的名义与银行签订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而获得银行贷款,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开发商与该自然人应对银行的贷款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虽然银行与借款人(购房人)对预售商品房做了抵押预告登记,但该预告登记并未使银行获得现实的抵押权,而是待房屋建成交付借款人后银行就该房屋设立抵押权的一种预先的排他性保全。如果房屋建成后的产权未登记至借款人名下,则抵押权设立登记无法完成,银行不能对该预售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