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红字发票的流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5:21:20
请问,我是购买方,销售方的某一种产品我购买方已经不作了,但是这种产品的折扣折让销售方还没有兑现,我现在需要销售给我开红票将这部分折扣兑现,我应该怎样办理,在办理过程中都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简称156号文件),对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简称《补充通知》)规定,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具体情况作了进一步明确。

  156号文件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如下: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

  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补充通知》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